当前位置:首页 > 就业指南 > 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

时间:2024-05-04 23:05:17
【推荐】社会实践模板集锦9篇

【推荐】社会实践模板集锦9篇

社会实践 篇1

进入职大的第一学期,随着考试铃响而告一段落,回首这一学期的心路历程,有太多的千言万语涌上心头,无限感慨!感叹时间如白驹过隙,容不得我们有过多的思考;感叹大学的生活如过眼云烟,从我们记忆中飘过;感叹同学间的友谊,如藕丝一样千丝万缕;寒假将至,学校留给我们一项任务—-社会实践。想通过一次来磨练我们的心志,锻炼我们的身体,鼓舞我们的毅力,激发我们的意志。同样,这样的活动也能够让我们亲身体验生存于社会的不易,体验父母挣钱的艰辛,体验社会工作的压力。

为了以后适应我学的工作,必须进工厂才是最佳。于是通过父亲找到了他的朋友开的机械制造厂打零工。因为是社会实践,为以后工作打基础的,所以工资方面也就无所谓。

择日,洗漱完毕,骑着当年上学不用的自行车就往地址上的工厂奔去。到了厂门口,我一看牌子和老爸说的一样,“没错,就是这里。”我自言自语到:“难到我来早了。”于是站在厂门口四处张望,这时我趴在窗台往里一看,钳子,车床,等工具到处都是,还有一顶千斤重的机器,不知干什么用的。这时后面有人拍我一下,还未等我有所反应,他就认出了我,并把我带进了工厂办公室,客气的对我说了事情的原由并交待了工作任务:只要搬搬东西,帮师傅看机器就行。我应允下来。

在工厂的几十天里,我有一次,看见一位老师傅蹲在铁板上,用铝条在地上画什么,我观察了许久,很是疑惑。于是上前询问,老师傅站起来对我说,他在想应怎么拼接,才能组装成图纸上的规格,我一听便知这不就是做模具的吗?老师傅调侃起来,问我:“你见没见过模具是怎么出来的?我一想“也是啊”这么硬的东西,怎么出来的呢?这上面并没有焊接的痕迹?”我正在想,他脱下手套,拿这旁边的图纸走到机器面前,三下五除二,说:“就这么简单,不用人做而是机器在做,你只要设计就行!”我感叹到:“工业化下,这种模具竟如此简单的制作出来。”同时我也想到学校的知识也能派上用场的。

工业化的工厂,新社会的宠儿!我在工厂里每当师傅们让我抬钢筋,都是最痛苦的。记得有一次,一位师傅让我装货,把地下的钢筋抬到外面的车上。这时我只好应允下来。我带上手套,蹲下腰抬半个拳头的钢筋时,刚刚抬起准备上肩时,腰上就像灌水一样,无法扭转,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短短的五米的距离,我用时十分钟,才运了三条钢筋。这时,师傅们看出了一些端倪,于是帮忙抬上我肩,在后面扶着,就这样,一个多小时才装载完毕。这真是刻骨铭心的经历,在晚上睡觉时腰都动弹不得。

在工厂的几十天,仿佛整个人脱胎换骨。以前的我,好像初生的牛犊,现在的我学会了谦让,与人相处之道。以前的我,认为社会生活很简单,现在的我看到了不在其位不知艰辛。以前的我,抬头看金钱,现在的我,睁大眼睛珍惜每一分钱。以前的我无视衣服,现在的我,深知一件衣服是多少血汗换来的。

短短的几十天,如白驹过隙,很快就到春节了!我的工作也要告一段落,我要画上圆满的句号。放假前夕,叔叔把我叫了过去,把崭新的三百元钱放到我手里,说:“今天下午我就结束了,你很不错。今晚厂里聚会,你也来吧。”晚上我与师傅们团聚在桌子周围,看到他们放假的喜悦,亲手换来的工资的兴奋。我是多么的高兴,但又多么的伤心。父母们辛苦一年,只有赶上春节才能放几天假,忙里有忙外,真是含辛茹苦。看到他们一笑,才能了为我们内心的惭愧。

社会实践 篇2

初试身手

我是随州人,对自己的家乡自然有一种难以言表的情感。因此,我把这次暑假实践活动的地点定在我们“编钟之乡”——随州。

地点确定以后,经营哪些商品?在哪里进货?怎样投资?这些,成了摆在我面前的一道道难题。

经商毕竟不像上学那样按部就班,有章可循。她需要你有一双敏锐的眼睛去发现商机,去开拓市场。盲目投资,只会导致自己多走弯路。最后,经反复比较,我选择了卖饰品。因为,“大路”的饰品成本不高,即使亏了,也不至于让自己倾家荡产,一无所有;其次,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许多人的生活观念已不再停留在温饱问题上,他们开始追求物质上的享受。特别是年轻女性,更加追求外表的时尚,饰品理所当然成了她们必不可少的选择;再说,饰品体积很小,摆出来容易,收起来也不难。坚定信念以后,我把这个想法告诉了父亲。

我拿着父亲“投资”的1000元钱来到汉正街。走进曲折回环的街道,看到琳琅满目的饰品,我一时花了眼,不知道该从何处入手。我定了定神,告诫自己:一定要选最漂亮、最独特、最流行的东西,否则就失去了竞争的优势。我顶着烈日,不停地穿梭于各个店铺之间,对不同的商品、不同的价格进行比较、砍价,挑选出性价比相对较高的商品。奔波了一天,终于把货准备好了。虽然我已经筋疲力尽,但看着手里的“战利品”,还是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回到随州,我赶紧对商品进行定价。如果价格定高了,销售肯定有点问题,定低了又怕赚不到钱。正在我左右为难时,妈妈给我出了个主意,她让我先去各个饰品店“侦察”一下,看看别人商品的价格是多少,然后再根据自己的商品进行调整。这个主意不错,我把价格很快就定下来了。晚上,我提着自己的商品,带着无限的憧憬,来到了位于解放路摆夜市的地方。

第一天的“战绩”不错,我净赚了一百多块。收摊后,我一路飞奔回家,迫不及待地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父母。

父母对我的这次经商经历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自我思考

我们原来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大多是为别人打工,不愁买不愁卖,过着朝九晚五的生活。某些时候,我们会觉得自己很“吃亏”:薪资没有正规职员多,待遇没有正规职员好。其实,仔细回顾一下,我们除了身体受点苦受点累之外,替别人想过什么没有?比如:商家的某些商品为什么销的好?某些商品为什么无人问津?原因在哪里?有无改进的办法?等等。总的来说,不是我们不负责任,只是我们把眼光放在自己利益的一方。

经过这次“练摊”,我体会到了经商者的酸甜苦辣。具体说来,我们有些时候只看到了成功者头上的荣耀与光环,而忽视了他们在经营过程中的徘徊与探索。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大凡成功的经商者,他们除了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精力以外,还要时刻观察周围事物的变化,谋求发展商机。稍有不慎,或走向胜利,或走向失败。个中三味,若非亲历者,恐很难体会。

我们是在校大学生,无论论年龄还是论资历,终究处于彷徨、摸索阶段。人人都希望自己在某一方面取得成就,让自己有一个美好而灿烂的未来。只是天公不作美,有时事与愿违,我们付出了却得不到回报,我们努力了却一事无成。

经过多次实践,我觉得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与探讨:

面对失败,我们能不能独辟蹊径,另谋出路?

面对成功,我们能不能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

未来随想

我学的是会计与审计专业。也许,我毕业以后,不一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经过社会实践,也许,我会成为一个成功的商人!

……此处隐藏11781个字……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推荐】社会实践模板集锦9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